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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凡设在桥东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细请进......
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凡设在桥东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经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70%以上的,可按规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出口型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按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到企业所得税和免征地方所得税;已按15%的税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型企业减半后的企业所得税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凡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出口额占其销售额70%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以利润增资扩产或投资新项目,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同时,被确认为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退还已纳全部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延续弥补。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内设备,具备税务规定条件的,可享受退税优惠。
  八、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加工复出口,按法定程序予以出口货物加工费增值税免税待遇。
  九、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以及其他地区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被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延长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项目、中海壳牌石化中下游产品开发加工项目和总投资超过15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建成投产后头5年只收取上交国家和省的规费,免收地方收取的各项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