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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一、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登记时必须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向登记机关索取);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收养子女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回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县级以上)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6、被收养人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写明接收的时间、地点、接收人、身体状况、如何处理等。福利机构提供);
7、被收养人成长情况报告(向登记机关索取表格、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8、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福利机构提供);
9、福利院院长身份证复印件;
10、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向登记机关索取表格,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11、被收养人、送养人名单及审查意见表(由登记机关提供并填写);
12、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2张、生活照1张;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1张,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彩色合影照1张;
13、公告(公告期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