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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申领须知
一、待遇享受时间
    参保人在参保缴费的次月起,因病(含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可按规定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欠缴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的当月起不再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欠费超过三个月后再缴费的,视同新参保,按新参保的有关规定计发待遇。
二、待遇享受标准
1、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是指参保人每次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起点金额。也就是说,参保人每次住院的医疗费在扣除自费部分以后,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可以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
范围;扣除自费部分后达不到起付标准的,则全部由参保人自付。
2、基金支付比例
    是指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扣除个人自费部分后的基本医疗费,应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比例。
3、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指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金额。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0元。
三、待遇支付方式
1、市内住院办理流程
2、异地住院办理流程
3、本市具有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
4、省内上级定点医院